2021年5月19日上午,由伊春园2024直达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与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人工智能专利保护专题研讨会在线上成功举办。来自各大高校、公司、律所的近两百名听众参与了此次研讨会,与主讲人及嘉宾们共同探讨了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
本次活动主要包含叁部分内容:“人工智能和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讲座)”、“美国专利法对于专利客体资格法律的最新发展(讲座)”以及“人工智能:专利主题适格中的关键问题——中美法的区别(研讨)”。
伊春园2024直达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副教授担任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他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来自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硅谷办公室的尚鹏举律师和华盛顿办公室的黄新员律师,以及本次研讨会的嘉宾——来自微软法务部的法律顾问丁倩和专利律师施丽文、美团知识产权部高级专利顾问朱中华和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硅谷办公室合伙人陈维国律师等。
首先,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硅谷办公室的尚鹏举律师在“人工智能和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讲座中介绍了美国专利法下对人工智能专利的分类以及专利申请的趋势、现状和申请策略。具体而言,美国专利商标局(鲍厂笔罢翱)把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细分为8个领域,大部分狭义的人工智能申请都有其使用场景,可将发明点划分为四个阶段:训练、应用、软硬件设计以及机器学习本身。而一个人工智能发明可能跨越多个阶段,并含有多个发明点可以申请专利。发明点的重要性和价值一般由客户产物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同时权利要求项中的措辞要根据不同的侧重点来调整。尚律师着重对说明书中的措辞进行了阐释,专利申请写作尽量要做到严谨、专业以及具体化。尚律师最后依据美国专利审理及上诉委员会(笔罢础叠)的叁个具体案例,对申请人在其人工智能专利在初审时被认为是“基本人类活动组织和心理过程”之后,笔罢础叠在“抽象概念”和“实际应用”两点上的判断。
随后,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办公室的黄新员律师给大家分享了“美国专利法下对于专利客体资格法律的最新发展”的话题。黄律师对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一案(确立“两步评估”流程)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就计算机软件专利客体资格(适格性)作出的若干判决进行了介绍,并向大家详细阐述了美国法院对美国《专利法》第101条(35 U.S.C. § 101)的具体适用。具体而言,黄律师在计算机软件相关案例中得出的结论是,仅是分析、组织和/或显示数据的权利要求很可能不被认可,但针对数据处理的存在被认可的可能等;对于生物技术案例,黄律师认为诊断类发明申请在第101条下很难被通过,但权利要求指向新型疾病的治疗方法有可能会获得专利资格等。
之后,在“人工智能:专利主题适格中的关键问题——中美法的区别”研讨会中,听众就中美法律在专利主题适格方面的异同以及专利申请中的实务操作积极提问,四位嘉宾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及专业知识进行了充分的解答与探讨。
至此,本次人工智能专利保护专题研讨会在崔国斌副教授的结语下圆满落幕,欢迎各位听众和读者继续关注清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接下来举办的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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