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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16-10-26    浏览量:

2016年1025日上午930,来自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王迁教授于伊春园2024直达一层报告厅为师生们带来了题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解释”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伊春园2024直达崔国斌副教授主持,助理教授蒋舸老师、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郝元老师出席。

王迁教授从法律解释方法出发,逐一分析了我国《着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几个组成要素,包括“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和“向公众传播”等,并澄清了部分法院在适用此条时的错误理解。他指出,我国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自于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当法条的用语存在多种可能含义时,应回到该法律的立法渊源中去寻找准确的含义,结合其他辅助性材料,运用同一性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得出正确的结论。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这叁个专有权利控制的不同行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重迭与混乱,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在提问环节中,王迁教授回答了同学们对于微信群中“向公众传播”的判断,援引兜底权利条款的依据,对交互式传播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等问题。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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