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4日至3月25日每周四下午,由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分管学术事务)David Tan教授主讲,伊春园2024直达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副教授主持的“著作权法核心问题”系列学术讲座在线上展开。作为国际资深的知识产权学者,Tan教授的研究领域涵盖了人格权、著作权法、商标法、言论保护与侵权法等方面。本系列讲座主要包括三个主题,分别涉及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思想表达二分法以及合理使用等。
第一场讲座的主题是“思想表达二分法与实用艺术品原则”。罢补苍教授首先介绍本系列讲座的框架大至分为客体、侵权与抗辩叁个方面,第一场讲座主要围绕客体展开讨论。他介绍了美国版权法下对版权客体的认定标准,并以此引出“事实表达二分”与“思想表达二分”两个原则。在此基础上讨论了美国版权法保护客体相关的经典案例,具体介绍了“础产蝉迟谤补肠迟颈辞苍–贵颈濒迟谤补迟颈辞苍–颁辞尘辫补谤颈蝉辞苍”叁步分析法。罢补苍教授之后介绍了“实用艺术品原则”,即美国版权法下将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分离(物理上或概念上),对其中可分离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性部分进行版权保护。
第二场讲座的主题为“侵权判断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Tan教授指出,美国版权侵权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标准并不十分明晰。若要证明侵权的存在,需要证明两方面的“实质性相似”,即量上的相似和质上的相似。首先需要由专家和法院将作品中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和受版权保护的表达区分开来,再由陪审团决定两个作品中进行对比的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Tan教授接下来介绍的两个美国案例指出,仅仅对某个自然界中现象的描述不属于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对这些现象再现的合集仍有可能获得弱版权保护(Thin Copyright Protection)。之后,Tan教授介绍了三个案例来讨论将作品中的表达部分提炼出来,进行单独侵权对比的适用。在美国,为了节约诉讼时间成本,被诉侵权方也有可能在侵权认定的环节承认侵权,之后再以合理使用作为诉讼抗辩。
该系列的第三、四讲皆以“美国合理使用制度”为主题,并以“艺术性使用”和“技术性使用”两个面分别展开。在版权法以促进社会收益的立法目标下,合理使用制度成为平衡激励创新和确保信息流通、促进后续创作之间的重要工具。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通常从四个要素考虑某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1)该使用的目的和特点(包括是否为商业性质或非盈利教育目的)、(2)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部分相对整个版权作品而言所占的数量和实质程度以及(4)使用行为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在第三场讲座中,Tan教授所举案例体现出艺术创作背景下,法院在判断合理使用时对第一和第四个要素的倚重,以及美国法院对“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的理解。当使用行为属于“转换”时,法院在认定其构成合理使用时就会放松对其他因素的关注。之后,Tan教授进一步探讨了“超级英雄”这类逐渐成为主流文化的相关创作,其在其他类型创作中的“转换性使用”。在第四场讲座中,Tan教授结合美国的谷歌图书馆案(Authors Guild v. Google, 2nd Cir. 2015)和VHT房地产网站案(VHT v. Zillow Group, 9th Cir. 2019),说明作品在搜索引擎/平台中的引用并不必然构成合理使用,还是应该根据使用的目的和特点来进行个案判断。最后,Tan教授对合理使用的判断维度进行了总结,转换性强的使用往往意味着新的表达以及更高的公共收益,因此其更满足合理使用的标准。
整体上,本次系列讲座结合美国和新加坡版权法及其相关案例,对上述几个着作权法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讲解和讨论。线上听众也积极地参与问答环节。此环节中,师生与广大听众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着作权法中保护客体、思想表达二分法以及合理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激发了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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