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7年4月3日法学院2006-2007学年度第二十五次院务会议通过,经2013年11月4日法学院2013-2014学年度第六次院务会议讨论修订,经2017年12月5日法学院2017-2018学年第十四次院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我院对因公/私被派往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交换生),在对其境外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我院本科生培养方案中所列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必须在我院修满,在境外大学所修同类性质课程的学分,可按我院培养方案中专业任选课程认定学分。
二、交换生在境外选修法学专业其他课程,可按我院培养方案中专业任选课程认定学分。
叁、对交换生每学期在境外选修的课程,最多认定16个学分(每门课程认定学分上限为4学分)。
四、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取得法学专业学分不得低于我院认定后的12学分,否则交换期间的所有学分不予认定。
五、交换生赴境外院校后,应尽快选择专业课程并至少在对方院校选课截止日期前8个工作日,提交法学院教务办进行初步课程认定,教务办于7个工作日内回复初步认定结果。对于初步认定通过的学生,可以进行正常选课。对于初步认定未通过的学生,应当进行补选,未进行补选的,交换期间的所有学分不予认定。
六、交换生应在拿到成绩单后两周之内携带成绩单和《清华大学交换生境外修读课程认定表》到法学院教务办进行学分认定。
七、本办法自2017-2018学年度春季学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