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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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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新开课程指引

发布时间: 2012-07-09    浏览量:

为鼓励本院教师积极开设高质量课程,吸引更多优秀校外人士来我院开设课程,同时规范我院的新开课程申请流程,制订本指引。

一、 指导原则

1、 法学院鼓励本院教师开设新课程,同时欢迎校外包括海外专家学者(以下简称“外请教师”)来我院开设课程。

2、 本院教师申请开设新课程的,应符合法学院对该学科的整体教学计划和安排。

3、 外请教师申请来我院开设课程的,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务经验,符合我院建设一流法学院的要求。优先考虑能够按照教学规划持续开课的外请教师。

4、 所开设课程应具有学术前沿性,鼓励开设案例课程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科开设课程不齐全的,学科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安排本院教师或者推荐外请教师开设课程。

二、 审批程序

5、 本院教师申请新开课程的,应先经学科负责人同意;学科负责人应统筹考虑该学科课程设置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学科负责人同意后,申请开课教师登陆个人info主页,填写新开课程申请表格,提交教务办,由教学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研究生课程还须经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同意。

6、 外请教师申请在我院开设课程的,须向教务办提交:(1)个人简历;(2)课程名称;(3)教学大纲。然后由教务办送交学科负责人征求书面意见。

学科组负责人应对外请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实务经验、所开设课程的必要性、教学大纲的科学性作出评估。学科负责人同意后,由教务办提交教学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研究生课程同样须经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同意。

外请教师需要试讲的,在通过学校教学培训中心组织的试讲并获得临时工作证号后,教务办即可安排上课。

三、 开课管理

7、 申请下一学期新开课程的,应在上一学期第4周周末以前通知教务办,并按照第5条、第6条的规定填写表格或提交材料。

8、 新开课程一经开出,需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新开课程首次讲授,授课教师须向学科负责人报告教学情况,学科负责人应对新开课程首次讲授的教学效果进行检查。

四、 附则

9. 以上所称“学科负责人”,包括责任教授和法学院任命的学科负责人。

10. 本《指引》经法学院院务会议通过,教务办发布。

 

法学院教务办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