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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涉外法治与国际争端解决系列讲座”之二——投资争端解决的改革

发布时间: 2024-04-24    浏览量:

2024年4月22日上午,由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主办的“涉外法治与国际争端解决系列讲座”之二——“投资争端解决的改革”主题讲座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111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ICCA)荣誉主席、原主席,日内瓦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清华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和乔治城大学客座教授考夫曼科勒(Gabrielle Kaufmann-Kohler)主讲,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陈卫佐教授担任主持人。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副主席、清华大学兼职教授郑若骅,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静律师,汇仲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杨雪瑜律师、合伙人杨晓夫律师等出席讲座并参与讨论。

讲座伊始,考夫曼科勒教授首先回顾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指出现有机制在透明度、裁决前后一致性、费用和时间、多样性、合法性或可归责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短板与不足,使得该机制的转型与改革具有极高的紧迫性与必要性。目前,针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尝试包括国家参与条约谈判、多边论坛工作组、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等多种路径。就改革的主要方向而言,考夫曼科勒教授提出了“轻量级改革”和“重量级改革”两种方案。轻量级改革包括对仲裁员的选任机制、道德义务、双重身份和重复任命的限制、咨询中心的创建、第叁方资助的监管、费用担保规则、平行程序规则、仲裁前调停等方面的改进。重量级改革则包括建立多边投资法庭、构建上诉/复裁机制等颇具创新性的举措,多边投资法庭与国际刑事法院较为相似,有常任的法官且能够提供审判和咨询服务,上诉/复裁机制则既可以在多边投资法庭下设立,也可以在现有投资仲裁机制中设立。

如何将改革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想付诸实践?对于这一问题,考夫曼科勒教授指出,改革的实施可以通过条约、仲裁规则、国家立法和软法等多种途径。同时,为更加科学、全面、灵活地评估改革方案的可行性与有效性,考夫曼科勒教授还设计了一套评价体系,涵盖了透明度、裁决前后一致性、费用和时间、多样性、合法性或可归责性等多元的评价标准。

在现场问答环节,考夫曼科勒教授对投资仲裁的费用管理、建立多边投资法庭可能存在的阻碍、在投资仲裁中实现调停的可能性与条件、投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等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并与广大师生展开亲切友好的交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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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主持人陈卫佐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指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无论在中国还是世界范围内都受到广泛的关注与期待,感谢考夫曼科勒教授就这一话题所作的系统而深入的分析,以及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和学生的积极参与和独到见解,并期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改革中不断优化和发展。

在场听众对考夫曼科勒教授的精彩讲座致以由衷的谢意,本次讲座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