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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让更多摆事实讲道理的案例成为刑事司法标杆

发布时间: 2024-03-01    浏览量: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在案例库收录的全部案例中,涉及刑事实体法的案例有1000多件。就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来看,既涉及对传统犯罪复杂问题的解决(如诈骗罪认定中对行为实质侵害性的判断、对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计算等),也有对新类型犯罪(如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实施的性侵犯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等犯罪)的准确认定;既有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多个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也有表明刑事政策立场的判决(如对投资入股、代持股份型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能够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指导)。从宏观上看,这些案件都具有相当程度的典型性、疑难复杂性、新颖性或社会广泛关注性,这些特征最终表现为法律适用的争议性。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类似案例,能够显示出司法审判工作对公众认同的价值观念的充分尊重,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从微观上看,这些案例大体上都具有以下鲜明特色:首先,很好地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要使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出彩”,对裁判规则的提炼就需要通过对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判断,提出有新意的解决方案。但是,这种创新的限度很有限,因为在刑事审判领域中,法官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裁判规则一旦超出法律规定,就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现有刑事案例的编选,尤其在对非法经营等口袋罪的无罪判决中,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类推适用的排斥态度,准确把握住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其次,这些案例总体上说理比较透彻。有的案例详尽说明了裁判理由、推理过程,客观、全面地反映控辩双方的观点,对为何不接受控辩主张进行阐明,确保从证据事实中推演出裁判结果。再次,这些案例都能够准确提炼裁判要旨。裁判要旨完整、准确是一个优秀案例的核心内容。但是,提炼出精当的裁判要旨,并非易事。在这些案例中,对主要案情的介绍中可以管窥影响裁判的因素,或者主要的法律适用争点,揭示出案例的主要裁判规则和亮点,裁判要旨与基本案情之间环环相扣、相互照应,使得裁判要旨合法有据,内容概括、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通俗易懂,能够挖掘出案例的闪光点,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和启示意义。最后,很多案例关注了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有助于推进理论和实务的互动。近年来,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未遂、犯罪之间的界限、共犯、间接正犯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有的案例充分吸收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凸显了理论和实务之间的相得益彰。

一个好的刑事案例的培育,需要法官有“大智慧”,要求法官精通法律、法理,熟练掌握刑事政策,并且投入更多精力写好刑事判决。未来,要形成更多好判决,让摆事实讲道理的判决进入案例库,成为刑事司法的标杆,还有很多路要走,要解决很多难题。这里谈几点个人浅见:

第一,在大量司法解释存在且有效时,案例库收集的刑事案例尽量不要简单重复以往的司法解释。如果以往的司法解释很明确,且实践中一直这么做,理论上也没有大的争议的,可能就没有特殊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案例库还要尽量编选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类型性案例。也就是说,某些判决只解决一个问题,如果该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或者按照当然解释等刑法方法,其结论基本上不言自明的,不宜作为案例库入库案例。以案例库的案例面目出现的案件,必须尽可能具有类型性、疑难性,通过对一个案例的编选和公布,能够为今后解决相类似的一大批案件提供参考。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必须始终坚守。刑事案例不能定位于填补法律漏洞。未来对所有刑事案例的编选,都要避免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抵牾,防止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定罪,或者将先确定主观要件,后确定客观要件的逻辑运用到刑事案例形成过程中,从而在司法实务中最大限度地确保定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

第叁,对某些恶性案件的处理,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对类似案例,要多注意收集。例如,死刑的适用标准问题历来争议很大,在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又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然而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对罪犯严惩的,能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对此,实务部门历来争议很大,可以考虑收集相关案例,明确对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规则,以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第四,尽量多收集能够“指向长远”、有助于实现犯罪预防的刑事案例。一个出色的刑事案例,既不能突破法律,又要发挥指导功能,就必须指向未来,让公众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例如,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在伸张社会公平正义,表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态度;对犯罪未遂和不能犯的准确区分,可以划定行为界限,明确行为预期;对自首的准确认定,能够表明国家的刑事政策取向。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少刑事判决将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于正当防卫、不能犯、自首的辩解归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之列,这难以指向未来、指向长远。为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在刑事判决中强化裁判的释法说理,由此才能为未来的案例库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总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决策部署,意义重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以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加过滤地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方式,能够增强案例指导的实效性、针对性,“倒逼”司法人员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展示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为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刑事法官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