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检察日报 2022年10月11日
近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行了大量改革举措,取得显着成效。但也要看到,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正确的刑法方法论,尤其需要刑法客观主义的指引。因此,在从程序法角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还要思考刑事实体法理念和方法的塑造,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客观主义与刑法观念的转变。刑法客观主义和刑法主观主义是两种对立的观点。刑法客观主义认为,刑法上只能以客观行为及其后果(危险)作为处罚根据。刑法主观主义则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格等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其基本理论构架在于:从人的危险性出发思考定罪尤其是处罚问题;行为仅是佐证犯罪意思的符号,行为概念以及其他客观要素的重要性、独特性大幅度下降。
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与法治原则相一致,其使判断有依据、判断标准明确、判断结论相对可靠,使司法机关的司法擅断可能性大为降低。
刑法客观主义与我国刑事司法的未来。我国刑事司法总体上坚持了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人们逐渐认识到,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大宪章,刑法的本质在于限制司法权力。于是,罪刑法定原则被广为接受,客观主义立场成为必然。
遵循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原理所作出的司法裁判在标准上相对明确,其结论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因此,在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以防止将并无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也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高度一致。
刑法客观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客观构成要件比主观构成要件更为重要。对于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刑法不处罚。只有惩罚侵害法益的行为,才能实现刑法目的。另一方面,必须讲究司法逻辑或判断顺序。必须做到对行为违法性的客观判断和对行为人责任的判断分层次进行;必须确保客观违法判断在前,主观责任判断在后,确保刑法客观主义得到贯彻。
总之,刑法客观主义与刑事司法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支撑,在如何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的程序性改革与实体法理念的同步推进方面,未来还有很多探索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