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家体育节”的呼声由来已久,2008年北京奥运会使这一呼声达到高潮。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纪念北京奥运会,继承奥运遗产,回应社会各界对设立“国家体育节”的关切,2009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将北京奥运会开幕日的8月8日确定为“全民健身日”,由此诞生了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体育节日。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第12条将“全民健身日”予以立法确认。“全民健身日”对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丰富人民群众体育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全民健身毕竟只是体育的一个方面,涵摄范围有限,如果能够将“全民健身日”进一步上升为“国家体育节”,更大地发挥体育节庆的功能作用,无疑是一个非常理想的选择。《体育法》的全面修订,为这一理想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契机和可能性。
设立“国家体育节”意义重大
首先,纪念北京奥运会,继承“双奥城市”奥运遗产。纪念中华百年奥运梦圆时刻,将北京奥运会开幕日8月8日定为“国家体育节”无疑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北京作为奥林匹克历史上首个“双奥城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方面,都被赋予了北京奥运特殊的内涵、价值与特征。设立“国家体育节”有助于继承北京“双奥城市”奥运遗产。
其次,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实现体育强国梦想。设立“国家体育节”有助于进一步弘扬“更高、更快、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精神和“为国争光、无私奉献、团结友爱、科学求实、遵纪守法、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加快中国体育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迈进步伐。
再次,进一步普及体育运动,提高国民身体素养,强化体育在健康中国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设立“国家体育节”,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推广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人们养成“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良好习惯,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体育带来的健康和快乐,实现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和向往。
设立“国家体育节”具有可行性
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于节日、纪念日、活动日设立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全国性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设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或者行业性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设立,分别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节”属于“全国性节日、纪念日、活动日”,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通过“决定”设立,但这一程序相对复杂,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果通过《体育法》的修改来增加规定“国家体育节”的条款,显然是一个更加有效、便捷、可行的方案。《体育法》的修改已经纳入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体育法》的全面修订,为 “国家体育节”的设立提供了重要契机。
通过立法修法设立“体育节”也是有先例的。在日本,1958年4月,日本内阁会议根据作为内阁总理大臣咨询机关的体育运动振兴审议会的“对于‘设立国民体育节’的答询”,决定每年5月4日为国民体育节。之后为了纪念1964年东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日本政府于1966年将东京奥运会开幕日10月10日确定为日本体育节,作为日本法定的国民节假日放假一天(2000年日本开始因实施“快乐星期一制度”,日本体育节改为每年10月的第2个星期一,形成了“叁连休”),便于国民休闲娱乐、运动健身。在新中国成立前,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国民体育法》,1941年9月9日修订,为了推行《国民体育法》,实施国民体育,1942年国民政府将9月9日定为体育节,并通过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体育节举行要点》,为各地于体育节举办各种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此外,国外已有多个国家设立了体育节。如苏联1939年7月18日为第一个体育节,以后改为每年8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印度尼西亚将1948年举办首届全国运动会的9月9日确定为全国体育节;朝鲜1949年规定每年10月为体育节;新加坡从1959年起每年8月为全国体育节;美国从1978年设立体育节,每年7月22日开始,活动持续一周;法国体育节定在每年3月中旬的一个星期天。
设立“国家体育节”的立法构想
设立“国家体育节”需要处理好与“全民健身日”的关系。如果在《体育法》修改中增设“国家体育节”条款,《全民健身条例》中的“全民健身日”的规定显然需要予以废止,也就是说,用“国家体育节”代替“全民健身日”。例如,我国的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就是从原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发展而来。但鉴于“全民健身日”实行十多年来取得的经验和成绩,以及1995年开始我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而开展了二十多年的“全民健身周、月”活动,建议将“全民健身日”改为“全民健身月”,与“国家体育节”相结合,这样既不与“国家体育节”的规定相冲突,还可以更好地配合“国家体育节”持续地开展相关体育活动,同时也强化了全民健身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实现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
在《体育法》总则中增加规定:“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体育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体育节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国家体育节向公众免费开放。”同时,将《全民健身条例》第12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修改为“每年8月为全民健身月”,保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相关体育活动的规定,并将体育设施开放的规定移至《体育法》中,从而使《体育法》规定的“国家体育节”与《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全民健身月”有机结合起来。
“国家体育节”应当放假一天,便于公民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国家体育节”期间因举办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活动,以及体育知识普及、运动技能指导、体育文化宣传、健康知识讲座等,放假一天是必要的。根据2013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年为11天,其中上半年7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而下半年仅为4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上下半年放假时间明显失衡,从这个角度看,“国家体育节”放假一天是可行的。同时,我们的放假安排比较多的是对传统节日的关注,而设立“国家体育节”这一新的节日,可以使我们面向未来,用崭新的视野去诠释和创造新时代的体育文明,记录时代精神,推动社会进步。
设立“国家体育节”是对体育精神、体育文化的承继、弘扬和光大,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关注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