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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论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发布时间: 2021-06-25    浏览量:

【摘要】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写入法律,但实施中成效不彰,理解上多有分歧。文章论证,一并审查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而只是法院为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所做的附带审查。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主动、全面、审慎、适度”的审查。具体地说,法院有义务依职权主动审查,以确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该案中能否适用,不必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审查对象包括被诉行政行为实际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不管它是否被行政决定书援引;为审慎起见,法院可以考虑提级审理、审委会审理等方式,给予文件制定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专家参与诉讼的机会;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应当严守职权法定原则,程序问题宜于适用“严重违法”标准,实体裁量可以适用“明显不当”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一并审查;合法性审查。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